院内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和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编制。各单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采购活动,货物、服务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工程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严格按照陕财办采(2018)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按月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内容必须按照省级规定的内容编制,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预算文号等(具体见附件1《宝鸡文理学院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2《采购项目计划编制模板》)。
二、采购计划报送时间。学校按规定每月向财政厅备案一次采购计划。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于每月第一周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编制全校采购计划并向财政厅备案(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三、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采购工作完成后,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与中标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三日内将合同原件送国资处,七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注:所有经财政厅审批的采购项目均应将合同原件送交国资处1份)
四、采购合同的变更。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减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总价的10%,增减内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按相关规定认质认价。合同增减或变更内容超过10万元以上,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