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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宝文理院党字[2017]115号

2017年11月07日 15:18  点击:[]

宝鸡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无偿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特定为非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学校合法利益;优化学校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严格实施产权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处、馆)二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和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资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二级学院和各部门为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国有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的具体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全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学校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登记入账和数据库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国有资产的总量、结构、分布进行统计评价和动态管理。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报减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参与土地利用规划与房屋建设论证。对学校所属的各种土地、房屋的管理、调配、使用进行跟踪、指导和监控督查。  

()负责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货物、工程维修、服务类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的申报、审批及招标的相关具体工作。  

()参与学校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分析和汇总,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对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偿。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网络与信息技术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科技处、社科处、党政办分别按以下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台账的管理并对学校国有资产(除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 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货币形态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国有资产资金总账的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相关材料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资源的计划、登记入账、使用维护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 网络与信息技术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网络信息资源、数据库、软件等资源的计划、登记入账、使用维护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植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教室桌椅、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建造、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 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决算、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 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购置、登记、保存、使用;建立、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产实物总账和台账。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党政办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标志物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接受的捐赠礼品的管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上述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分工确定,如果学校机构发生变化和调整,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各使用单位对使用、占有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界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配合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和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人员调整的交接工作,做到账、卡、物交接核对无误;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在学校归口管理单位备案。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要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应严格管理。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审核学校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同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应报告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调剂。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制度,把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应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学校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各自职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物总账,坚持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盈、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再作调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按相关程序进行调剂处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再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学校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货币性资产和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校务会审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二)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经校务会审定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报废资产处置审批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校务会审定后进行处置,年终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不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要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到资产所有权界定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评估和资产的有偿占用工作,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单位,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证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注册资本金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变更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向省教育厅申办。其内容为:  

()是否按规定完成开业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之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证。凡无故不办者,责任自负。  

第三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进行。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努力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责任及责任人,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帐、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将资产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七)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八)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校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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