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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3月11日 07:45  点击:[]

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宝鸡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5月27日院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院领导,档㈡;

宝鸡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6月17印发

打印:南玲霞                      校对:郑立志               共印:10份

宝鸡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学院合法利益;优化学院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严格实施产权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内容

第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资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各系(部、处、中心)等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协同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全面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学院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登记入帐和数据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总量、结构、分布进行统计评价和动态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含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报减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四)负责学院土地、房屋资源的规划与宏观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与房屋建设论证。对学院所属的各种土地进行管理、调配,并对土地使用进行跟踪、指导和监控督查。

(五)负责对学院经营性用房用地进行产权管理,对学院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经营单位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组织仪器设备(含办公设备)和大宗物资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七)参与学院国有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组织学院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分析和汇总,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协调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对全院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对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偿。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院长办公室分别按以下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 财务处负责全院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负责全院国有资产资金总帐的管理。

(二)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三)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院房屋及建筑物、植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教室桌椅、家具、后勤固定资产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 图书馆负责本馆和学院学术研究机构、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管理。

(五) 科技处负责全院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名、校誉、标志物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接受的捐赠礼品的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和学院相关文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学院所有下属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和一名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制度,把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各自职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物总帐,坚持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各业务主管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盈、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再作调帐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按相关程序进行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学院将缓拨或减拨其有关经费。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用于从事学院后勤服务和其它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理清学院各类经济实体占用学院资产的实际情况,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管理职责,坚持契约式管理;加强对各类经济实体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已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应对其实施监管,并加强风险控制。

(一) 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 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营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学院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和经营项目实际逐步收取占用费;

占用固定资产的(门面房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用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年度资产占用费:

年资产占用费=年资产占用费率×占用国有资产总额=(1/折旧年限)×占用国有资产总额

占用学院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利率或者双方约定比例)收取占用费。

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宝鸡文理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和学院其它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要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到资产所有权界定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评估和资产的有偿占用工作,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条 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单位,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证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上级归口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注册资本金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变更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查,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会签,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其内容为: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开业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之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证。凡无故不办者,责任自负。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院资产拍卖、转让;

(三)院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

(四)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院办企业清算;

(六)院办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和学院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企业;

(七)学院以无形资产对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八)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重大事项提交学院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聘请或委托。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后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学院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院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学院占有、使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院务会审定,报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二)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经主管院长及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办理处置手续;(三)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处置。

第三十条 处置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时,应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由国资处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价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收回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进行。

第九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25日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报表和书面报告。每年12月份由国资处、财务处分别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实物总帐和资金总帐的核对。

第十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现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帐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帐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它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予以赔偿。

造成资产损失较大的,除责成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对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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